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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王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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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6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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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铖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争取不起诉决定。无论是涉及追诉时效、证据不足,还是初犯认罪赔偿等不同情形,都展现出卓越的辩护实力。
多起刑事案件成功辩护,王铖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

总有一些律师凭借着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扭转乾坤。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就是这样一位令人钦佩的法律人。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领略王铖律师的风采。

案例一: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该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了关键的不起诉情节。

首先,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被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证据之辩,存疑不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毛某、崔某、田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案件详情是,毛某通过朋友结识了崔某,崔某称可以给他人办理贷款挣钱,让毛某寻找客源并承诺给一定好处费。之后毛某联系“某某”寻找贷款客户,孙某在“某某”指示下,联系到毛某。2023年,孙某开车带领被害人张某某以及另一名需要办理贷款人栾某某到辽阳市某某区东二道街的灯塔农商银行,给被害人智障残疾人张某某办理贷款。张某某成功办理4.3万元贷款,取款后回到田某和崔某驾驶的吉普车内,崔某用特别横的语气威胁、恐吓张某某,张某某遂将刚刚贷款的4.3万元人民币交给崔某,崔某和田某进行了分赃。孙某、毛某、崔某和田某等人以收取提成各种费用为由,分工合作,除当场支付被害人张某某8000元人民币外,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占用残疾人张某某财物共计3.5万元人民币。

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此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毛某、崔某、田某不起诉。

案例三:辩护巧促不起诉,认罪赔偿化争端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被辽阳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那某(已不起诉)冒充“谭某”女性身份和被害人宋某某确定网恋关系,期间那某单独或伙同某某某多次编造“谭某”急需用钱和在辽阳市XX区可以与被害人宋某某见面为由,骗取宋某某钱财共计38720.49元人民币,其中某某某诈骗宋某某数额为25115.99元人民币。2022年5月19日,某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王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为某某某辩护。法院认为,某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她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专业拆解

从这三个案例可以看出,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有两大核心优势。一是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在案例一中,他准确分析出毕某的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同时抓住追诉时效已过这一关键要点,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二是善于从证据角度进行辩护。在案例二中,他通过深入审查证据,指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成功为嫌疑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服务连接

王铖律师服务于辽宁省辽阳市,其所在的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执业信条,以专业素养践行责任担当。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等方面有法律需求,可以前往律所进行咨询。

王铖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强大的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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