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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成关键,矿工涉罪终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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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8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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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桩15年前的非法储运爆炸物案,嫌疑人却因一项常被忽视的法律细节,最终未被起诉。究竟背后藏着什么玄机?
追诉时效成关键,矿工涉罪终获不起诉

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意外发现了367枚雷管,由此牵出一桩旧案。原来,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擅自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依安排让工人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且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也未对井内存放的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毕某因此被以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调查,找到了两个关键的不起诉情节。其一,王铖从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中发现,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二,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将这些关键细节固定下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在法庭上详细阐述观点。他强调了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不容突破,以及毕某行为在当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最终,法庭采纳了王铖律师的观点。

因王铖律师发现的这些细节,最终检察机关决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件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一定要重视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时间节点,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细节,很可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同时,对于过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王铖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数百件案件。在毕某的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观察力,从繁杂的案件细节中找到了关键线索,用准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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