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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完成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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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092人看过
导读:盗窃完成即盗窃罪既遂,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认定标准。失控说以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丧失占有权为准,财物脱离其控制即既遂,如商品被藏怀带出店门。控制说强调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控制,到手放入口袋可认定既遂。失控加控制说要求财物既脱离原主控制,行为人又实际控制才既遂,是通说。实践会综合多因素判断。
盗窃完成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一、盗窃完成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盗窃完成即盗窃罪既遂,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认定标准:失控说:以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为标准。若财物已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比如,小偷将商店商品藏于怀中带出店门,店主已失去对商品控制,属既遂。控制说:强调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盗窃既遂。如小偷将他人钱包偷到手并放入自己口袋,可认定既遂。失控加控制说:只有当财物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才构成既遂。此为通说。

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盗窃场所等因素判断。

二、盗窃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窃既遂认定多采用“失控加控制说”。该说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即为既遂。

一般财物,若被害人已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掌控,且行为人已实际占有或控制该财物,就构成既遂。如将他人财物从其住所转移到自己可支配范围。

对于一些体积小、便于携带的财物,行为人将其藏于身上、包内等可随时支配处,即便未离开作案现场,也认定为既遂。

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在特定场所盗窃,像工厂内盗窃,需结合场所管理规定判断被害人是否失控及行为人是否控制财物。若行为人未将财物带出允许范围,可能不认定为既遂。

三、盗窃未遂在法律上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盗窃未遂的判定依据主要有三点。首先,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即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已造成财物侵害的紧迫危险,如伸手掏乘客钱包、撬他人保险柜等。其次,犯罪未得逞,按照通说,是指行为人未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扒窃时被当场抓住,财物仍在被害人控制范围内。最后,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行为人本意,使其无法达到既遂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像被害人反抗、旁人制止、技术障碍等。依据《刑法》,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我们探讨盗窃完成即盗窃罪既遂这一问题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了解。比如,盗窃未遂的认定就和既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没有使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自己也未能实际控制财物,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盗窃未遂。另外,盗窃罪的量刑也会因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你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具体区分、量刑标准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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