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原告张XX为实现债权,将被告刘XX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陈XX在与刘XX婚姻存续期间向自己所借的15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刘XX对案涉1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前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x〉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x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这种规则下,很多类似案件中未在借条上签字的一方往往会陷入不利地位,只要无法证明符合上述例外情形,就可能被认定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刘XX正是依据这些规定,辩称自己未签字、不知情、已离婚,不应承担责任。
张XX委托了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的李海燕律师代理此案。李海燕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件关键事实,固定了微信聊天记录、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信息、法院调解书等核心证据。以微信沟通记录为突破口,律师发现刘XX对债务知晓、询问利息并表达催促还款,认为这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在申请恢复原调解书强制执行的同时,李海燕律师依法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相比之前更加注重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刘XX很可能因为未签字而无需承担责任;但依据新规定,刘XX的微信沟通记录构成事后追认,所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1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为陈XX与刘XX的夫妻共同债务,刘XX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海燕律师协助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成功追回全部借款本息。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的进步,也凸显了李海燕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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