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该能源公司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能源公司超付气款后,燃气公司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能源公司诉至法院,却遭一审驳回。
一审判决驳回能源公司诉求,依据的是当时的法律认定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资质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且诉讼超过一定时效会丧失胜诉权。能源公司因此陷入不利局面。
在此困境下,能源公司委托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胡潇律师提起上诉。胡潇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针对性地提交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在二审中,胡潇律师主张能源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完善了燃气经营资质,案涉合同有效;聊天记录证明能源公司始终在主张权利,未超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和诉讼时效等方面有了更合理的规定。修改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能源公司可能因合同无效和超诉讼时效而无法追回超付气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能源公司完善资质后合同应认定有效,持续主张权利也未超诉讼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需在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彰显了胡潇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此次法律的修改使得合同纠纷的处理更加合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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