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一辆机动车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XX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代理此案。单楷律师为最大化实现债权,代XX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此前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难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使得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难以通过追加股东来实现债权,陷入维权困境。
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调取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清晰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同时,他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出资期限的规定逃避债务。
若按照此前的规定,XX公司很难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依据新《公司法》,单楷律师认为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不过,单楷律师在异议被驳回后,立即为XX公司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
此案虽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成功追加股东,但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单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精准研判法律路径、固定关键证据、明确后续维权方案,体现了在新法律环境下律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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