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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新公司法下律师助力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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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77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单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8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231070835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29645317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单楷律师自执业以来便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处理;近年来,单楷律师为数十家大型的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承办了多起标的额过亿元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服务的客户主要包括: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能投居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磨憨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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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B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XX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单楷律师代理,单楷律师精准锁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维权路径,全面调取证据,依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被执行人。虽法院以B公司尚有暂无法处置财产,不符合追加法定条件驳回异议,但单楷律师及时制定后续执行异议之诉方案,切实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新公司法下律师助力债权实现

202x年,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XX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一辆机动车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XX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代理此案。单楷律师为最大化实现债权,代XX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此前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一般难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使得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难以通过追加股东来实现债权,陷入维权困境。

单楷律师介入后,全面调取工商登记、执行查控反馈、终本裁定等证据,清晰证明B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同时,他结合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新《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出资期限的规定逃避债务

若按照此前的规定,XX公司很难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依据新《公司法》,单楷律师认为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XX公司全部异议请求。不过,单楷律师在异议被驳回后,立即为XX公司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后续方案。

此案虽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成功追加股东,但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单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精准研判法律路径、固定关键证据、明确后续维权方案,体现了在新法律环境下律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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