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唐先生以朋友名义注册中江县xx家庭农场,上报虚假资料骗取了10万元项目补助金。2023年11月2日,他因涉嫌诈骗罪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后来又经历取保候审等。唐先生起初觉得自己做得隐蔽,问题不大,心存侥幸。但随着调查深入,他开始慌了,反复想不通怎么就被发现了。
2025年3月,娄先生所在的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天全XX公司签订运行维护合同。5月,娄先生应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为让监测仪器显示正常,他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直到7月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娄先生起初以为只是小调整,不会有大问题,可被发现后,他焦虑不已,自我怀疑当初不该这么做。
2020年年底,余先生、李先生和曾先生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先生通过李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购买发票,曾先生联系购买方,他们以不同“点子费”买卖发票,涉及税额巨大。案发后,三人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他们一开始觉得这种事很常见,不会被抓,可被调查后,他们紧张得不行,担心会受到重罚。
唐先生、娄先生和李先生都找到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李坤律师执业多年,主要做刑事辩护。
李坤律师在梳理唐先生案件材料时,发现上报资料虽然虚假,但部分数据有一定依据,并非完全无中生有。围绕这个细节,律师指导唐先生收集相关数据来源的证据,证明部分数据的合理性。
在娄先生的案件中,律师发现娄先生在被发现问题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了整改。律师指导娄先生收集整改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证明他有积极整改的态度。
对于李先生的案件,律师发现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共谋,但李先生在具体操作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律师收集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李先生的从犯地位。
庭审中,对于唐先生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他骗取补助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坤律师则提出数据有部分合理性,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唐先生不起诉。唐先生原本极度紧张,听到结果后,长出一口气。
娄先生的案件中,检察院认为他污染环境事实成立。李坤律师提出娄先生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法院最终认为娄先生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不起诉。娄先生听到判决,心里的石头落了地。
李先生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判处相应刑罚。李坤律师为李先生辩护,提出他是从犯,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认为三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考虑到三人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三人缓刑。李先生听到判决结果,如释重负。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不要心存侥幸违法犯罪,一旦被发现会面临法律制裁。第二,遇到问题要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第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可争取从轻处罚。
这几个案子告诉我们,违法犯罪不可取,要遵守法律法规。在这些案件里,李坤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细节的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帮助他们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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