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XX银行找到项婷律师,委托其处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1月18日,被告程X与银行所属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期限36个月,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被告肖X签订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两被告还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以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银行于2015年11月20日发放贷款,后展期至2022年11月20日。贷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部分利息,尚欠本金10万元及自2022年3月30日起的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
项婷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了个人借款合同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明细、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鉴于两被告对借款无异议,但表示经济困难希望分期还款,项婷评估后认为被告有还款意愿但一次性偿付能力不足,且抵押房屋价值足以覆盖债权,接受分期还款方案可快速结案、避免执行风险,同时保留抵押权作为最终保障。在调解中,项婷为银行争取到有利条件,明确分期还款计划,2025年11月20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2026年4月2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留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约定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还款,银行可就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快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节省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在这次案件结束后的一年半时间里,项婷与银行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会定期回访,了解银行其他法律方面的需求。银行在与项婷的接触中,对她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25年9月,银行再次遇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又找到了项婷律师。这次的被告是熊X和张X,2015年11月,他们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约定借款金额28万元,期限36个月,后多次展期至2023年11月10日,期内年利率9.72%,逾期加收50%罚息,并以名下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于2015年11月20日发放贷款,截至2025年7月21日,两被告累计偿还本金23万元、利息148060.24元,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50元及罚息11337.3元。银行多次催收未果,两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银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追索剩余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并主张抵押权。
与上次案件不同的是,这次被告下落不明,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项婷依旧先全面梳理合同及履约证据,整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借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展期协议、还款明细、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起诉后,根据被告还款情况及时变更诉请,将本金从10万元调整为5万元。在论证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计算依据时,借款合同虽未明确约定逾期利率,项婷援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合同约定的“逾期加收50%罚息”条款,主张逾期年利率按期内利率9.72%加收50%即14.58%计算。同时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请求法院确认银行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熊X、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两被告抵押登记的房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两被告负担。银行对这次的处理结果很满意,后来银行负责人对同行说,找项婷律师处理金融借款纠纷,心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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