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常见情形是债权人仅有借条而无转账记录,尤其是涉及大额借款时,借贷关系的成立往往会受到质疑。比如施贝贝律师曾代理的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的借款案件,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40万元,仅有被告亲笔出具的两份借条,并无转账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施贝贝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曾承办各类案件三百余件,熟悉案件全流程操作。在本案中,施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规定,明确借条本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为本案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
这类案件的常见风险在于,仅有借条无交付凭证,被告可能会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进行抗辩,导致借贷关系不被法院认可。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而忽略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的施贝贝律师处理类似情形时,除强化借条证明力外,还提供了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一定的现金出借能力,对“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进行了补强。同时,利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这一规则,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法院依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重视对“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可以尽可能搜集提款记录、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以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完整地陈述事实和提交证据,利用好相关程序规则。总之,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要依据法律规定,注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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