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持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原来,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烟,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在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都不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刑事辩护工作。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杨子兴律师认为,这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也认可张某的投案和供述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焦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杨律师提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明确,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
焦点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杨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而且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为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确实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嫌疑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预缴罚金,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同时,遇到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这一结果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让当事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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