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在未获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商标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毛巾,通过自己经营的百货店铺对外售卖。检察机关指控其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委托杨子兴律师为其辩护,目的是厘清犯罪数额争议,争取从轻处罚。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检察机关)
指控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要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理由是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毛巾,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都达到了相应标准。
被告(被告人)
核心诉求是厘清犯罪数额争议,争取从轻处罚。理由是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存在错误,自己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较晚,且有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梳理证据。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涉及金额6万余元。律师还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被告人供述,分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犯罪起始时间。此外,律师挖掘出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还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自身患病等情节。
法院的认定逻辑
犯罪数额方面
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认可了律师提出的部分证据问题。说明律师对证据的精准梳理和质证起到了一定作用,让法院认识到指控数额存在不合理之处。
从轻情节方面
法院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认为这些情节能够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悔罪态度良好,符合酌情从轻处罚的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本案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非常关键。当事人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来厘清数额争议。同时,当事人如果有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一定要及时向律师说明,这些情节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结尾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原本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在杨子兴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判决。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积累,他能精准定位案件争议焦点,全面挖掘从轻情节,有效为被告人争取到合理量刑。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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