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里,被上诉人湖南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靖江市某冶金电力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就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判令上诉人停止侵权,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共20万元。这20万元的赔偿额,对上诉人来说,可是不小的经营压力。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二审的时候,上诉人委托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来代理。邵律师先是全面梳理了案情,仔细分析了技术特征和法律适用。
在二审程序中,邵律师做了不少工作。首先,他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一项一项地详细比对,努力寻找那些未覆盖或者等同特征认定的争议点,这就为上诉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接着,他又评估了原审判决中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指出这里面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和侵权情节不匹配等问题。
而且,邵律师没有局限于“非黑即白”的诉讼策略。他综合考虑了诉讼周期、成本、商誉影响等因素,主动向法院表达了调解意愿。然后通过多轮沟通,向被上诉人清晰展示了上诉理由的合理性,还有二审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
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额从原审判决的20万元大幅降到了16.88万元,直接为客户节省了3.12万元的即期支出,还避免了后续可能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加倍利息。
调解方案里还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收到款项后要立即申请解除对上诉人银行存款20万元的财产保全。这样一来,企业被冻结的资金迅速盘活,恢复了正常经营秩序。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避免了二审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更通过“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争议”的条款,彻底解决了纠纷,消除了长期诉讼对企业经营和商誉的潜在负面影响。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邵律师对技术特征的深入比对和对赔偿计算方式的精准评估,还有积极促成调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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