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最复杂的商事纠纷类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过去了五年多。五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很多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新的裁判规则。
这些新的裁判规则,对建筑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要影响。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团队,结合大量建工案件的办理经验,对这些新变化进行解读,帮助建筑企业更好地应对建工纠纷。
第一个重要变化是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背靠背条款,也就是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付款后,承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过去,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不一。现在的主流观点是,背靠背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承包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及时主张权利的义务。
具体来说,如果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背靠背条款,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但是,承包人不能以背靠背条款为由无限期拖延付款。承包人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确实未付款,并且承包人已经积极向发包人主张了权利。如果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直接付款。
第二个重要变化是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过去,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现在的规则是,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这一变化对承包人非常有利。首先,期限从六个月延长到十八个月,给了承包人更充足的时间主张权利;其次,起算点从竣工之日改为应付款之日,更符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很多工程竣工后很长时间才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才成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必须通过书面形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仅仅在催款函中要求付款是不够的。
第三个重要变化是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建工司法解释一》延续了对实际施工人特殊保护的规则,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
现在的主流观点是,实际施工人必须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仅仅是转包、违法分包的中间环节,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同时,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的,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个重要变化是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过去,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比较简单,谁造成延误谁承担责任。现在的裁判思路更加精细,法院会详细审查工期延误的具体原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如果既有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变更、拖延付款),也有承包方的原因(如组织不力、质量问题),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工期延误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针对这些新变化,建筑企业应当如何应对?北京声驰律所建工团队建议: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的具体适用条件和期限;二是工程竣工后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是规范分包管理,避免违法分包、转包;四是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做好工期签证和索赔工作。
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团队,始终关注建工领域司法裁判规则的最新变化,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最前沿的专业法律服务。我们相信,只有准确把握裁判规则,才能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