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该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央企集团不服上诉。
依据《民法典》规定,结合朱俊健律师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办案经验,律师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逃债路径。针对央企集团“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该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为原告追回全部缺失物资。
常见风险在于,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公司注销等方式逃债,还会以各种理由抗辩租金支付问题。错误做法是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企业可能因证据不足或对法律规则不了解而陷入被动。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保留好相关的提货单、结算单等凭证。遇到对方拖欠租金等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和整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原告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法律支持。这充分展现了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领域的专业实战能力,也为中小建筑器材租赁企业对抗大型央企拖欠租赁费提供了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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