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与杨XX在2011年2月20日产生经济往来,杨XX收到周X支付的50万元并出具收条,载明为投资款及相关收益和期限。期限届满后杨XX未履约,仅陆续支付13万元。周X将杨XX及其妻子张XX诉至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XX、张XX偿还借款及利息。杨XX、张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起在福州地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周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二审。
二审中,杨XX、张XX上诉称款项为投资款,且利息约定无效。苏湖城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方面有丰富经验。他从合同性质进行答辩,指出周X享有固定收益率却不承担经营风险,且未参与经营管理,双方的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同时,他还列举了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参考。
对于利息约定,苏湖城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双方约定的年回报率25%应认定为借款利率,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他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周X主张杨XX已还的13万元为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苏湖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逾千件案件,对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理解和实践。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约定投资项目,涉案款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对于利息约定,因杨XX逾期未偿清本息,原审法院按年利率25%计算利息并无明显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都有出色表现。他在2019年被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受到众多媒体报道,还作为副主编参与编著法律实务系列丛书,在行业内贡献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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