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是(20XX)陕01XX民初17XXX号。在这个案子里,西安XX公司是原告,陕西XX公司是被告。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X月初,原被告就购买车库智能停车系统及设备有了初步意向。20XX年XX月XX日,原告以《陕西XX公司兴隆XX一、二、三区车库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确认单》的形式向被告书面报价105060元,里面对设备名称、品牌、数量、金额等都详细说明了,被告也同意了这个报价和方案。之后,被告说书面合同要走流程,让原告先安装设备并调试,原告信任被告就同意了。从20XX年X月XX日起,原告对兴隆XX一、二、三区地下车库的8个出入口停车系统设备进行安装及调试,到20XX年X月XX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651.53元,暂合计109711.53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却辩称,兴隆XX是城改项目,街办的人让他们配合一家智能道闸公司安装停车道闸,还说安装费用和被淹电梯抢修等费用一样,由街办后期结算。被告配合原告向街道办申请费用,但街办和他们有账务往来没结算,而且他们从兴隆XX撤场时,没和原告达成安装、付款协议,所以认为自己不是诉讼主体。
当时原告公司的人可着急了,设备都给被告安装调试好了,钱却拿不到,公司资金周转都成问题了,老板整天愁眉苦脸的。
唐瑞律师是在原告决定起诉的时候介入的。他接手案子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包括《确认单》《兴隆XX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验收移交清单》《兴隆XX只能停车管理系统设备培训确认单》等,一共阅卷几十页。他还多次会见原告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唐律师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原告提交的这些单据都有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形成了证据链,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说签字可能不是本人所签,但又拿不出证据反驳,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被告说应由街道办承担责任,可他们提交的通话录音人员身份不明,微信截图又没提交原始载体,都不能证明街道办是买卖合同的主体或应承担付款责任。
唐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百件余件,其中强制执行和合同类纠纷诉讼案件占比约8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陕西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XX公司支付设备款105060元及以10506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最后不仅拿到了设备款,还有利息,结果比预想的好太多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唐律师把证据链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法院认可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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