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人最初诉求切入,当事人找到律师时,只希望能为受伤员工争取到工伤认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这起案件中,疑难之处颇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这就使得工伤认定程序一度中止。同时,原告主张第三人非工作原因受伤,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对于“因工外出”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出差往返途中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是认定工伤的关键。
刘伟律师接手案件后,按时间顺序展开处理。首先,积极推动工伤认定程序在因劳动关系争议中止后,依据生效判决得以恢复。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密切关注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的进展,为最终确认劳动关系提供有力支持。其次,在庭审中,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非工作原因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向法院阐述出差往返途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的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案件最终有了明确的成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这一结果使得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让其能够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
结合【云南】办案经验,从证据视角来看,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劳动关系的确认需要依靠生效的法院判决,这就要求律师在前期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对于一些关键概念的界定,如“因工外出”,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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