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常见处理思路是着重审查犯罪事实,依据证据确定犯罪主体的责任及偷逃税额,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主体进行起诉和量刑。一般会围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偷逃税额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论证,以确定犯罪主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黄晓阳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被不起诉人刘XX所在的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协助保税仓储企业完成走私行为,黄晓阳律师没有局限于常规的对犯罪事实的简单认定,而是深入挖掘公司在整个走私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他详细梳理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合作模式,发现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同时,他积极收集公司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以及认罪悔罪等方面的证据。此外,还推动公司配合检察院的刑事合规要求对快递企业进行整改。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被不起诉人刘XX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被依法起诉并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主体,会根据偷逃税额等情节进行量刑,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
然而,黄晓阳律师通过上述不同做法,最终取得了不同的结果。检察院认为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且配合刑事合规要求对快递企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这与常规路径可能导致的起诉和刑事处罚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
黄晓阳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约10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他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担任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等多个职务。他常年为省、市、区等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等课题的培训活动,深度参与深圳市医疗卫生领域立法及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处理各类案件时,他总能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视角,为当事人找到更有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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