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建材供应商,因与被告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相应违约金。然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原告遂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始终秉持深耕一线、精研实务的理念,年均承办案件逾百件,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他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在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颇有建树。此次二审应诉,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他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精准把握上诉人的上诉核心争议点。围绕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标准,他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应诉策略,展开专业抗辩。其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同时,杨国鹏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他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结果不仅确保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更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委托人的利息损失。客户对杨国鹏律师的表现赞不绝口:杨律师专业能力强,帮我保住了应得权益。杨国鹏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客户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也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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