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佛山,许先生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当地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先生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陷入了长期的协商困境。何先生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部分。
许先生找到了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的卢扬超律师。卢扬超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接手案件后,他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
接着,为了获取关键证据,卢扬超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在核算补偿时,他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
在庭审过程中,何先生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在本案中,卢扬超律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确权定性方面,尽管合同无效,但他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精准计算也是他的一大亮点,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同时,他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因厂房无规划许可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即便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定补偿的分配。
结尾:回到最初的困惑,当遇到厂房拆迁补偿款分配难题时,实际使用人并非束手无策。卢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准的策略,能够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获取关键证据、争取合理补偿,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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