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其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陷入困境,案件形势对他极为不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仔细查看每一份证据材料,同时会见张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之后,他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李鉴春律师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通过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李鉴春律师还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避免了张某遭受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回归正常生活。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坚守在刑事辩护的岗位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