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马先生,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马先生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在两个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并中标,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且马先生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周赫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准确把握自首情节,马先生是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其次,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律师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再者,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当事人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最后,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周赫律师提出马先生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项目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等观点。检方认可了这些证据和观点,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先生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一是早期介入,在侦查阶段就指导当事人把握关键时机,确保自首等重要情节不被遗漏;二是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将辩护重心放在“无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要件上;三是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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