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B某是某文化艺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在202X年,B某与国外供货商共谋,采用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三种模式走私乐器。通过水客带货,将300余支萨克斯、小号等乐器以“蚂蚁搬家”式从多地旅检渠道入境;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同类乐器50余支;还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套刷身份证提货入境。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B某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B某个人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行为,偷逃税额巨大,应按个人犯罪处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B某一方,周文达律师受委托为其辩护,认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且要精准核减税额,将数额压至100万元以下,为B某争取缓刑。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在阅卷时发现了关键证据。在主体定性方面,他们发现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销售与培训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用于日常运营等,且公司合法注册、具备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在税额核定方面,发现海关核定税额存在数量重复计算,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还将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混入走私数额。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民营企业因合规意识不足、被境外供货商误导实施的走私行为,优先认定单位犯罪。本案中,走私行为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利益归属于公司,公司主体适格,B某的行为属于单位负责人履职行为,所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税额核减,海关原核定证明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符合降档量刑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文达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B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涉及经济犯罪案件时,企业和个人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合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因疏忽或错误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结尾
这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中,B某原本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罚,最终却获得缓刑,这离不开周文达律师的精准辩护。周文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多年来,他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办理,累计承办刑事案件近600件。正是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辩护思路,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从主体定性和税额核减两方面入手,为B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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