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嘉兴,有这样一位律师——胡多兵,他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自2017年起在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4201810016926。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债权债务领域颇有建树,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这里有一个他代理的典型案例——XX公司与王X劳动争议案。案号为(XXXX)浙0XXX民初2XXX号,由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公司作为原告,王X为被告。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王X于XXXX年XX月进入原告XX公司从事车床工工作。XXXX年XX月XX日,王X与工友侯XX在公司车间内发生肢体冲突,经嘉善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调解处理,王X赔偿侯XX4700元。XXXX年X月X日,公司发布奖惩通告,给予王X留厂查看3个月处理。XXXX年X月XX日,因公司工作量减少等原因,王X找公司领导理论,双方引发矛盾。同日,公司经工会讨论,以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为由,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下达了辞退通知书。
王X于XXXX年X月XX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仲裁委于XXXX年X月X日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王X经济补偿金10666.75元。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是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X》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合理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接到仲裁裁决书时,领导们十分焦虑,担心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会给公司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他们整夜睡不着,四处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在此时找到了胡多兵律师。
胡多兵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公司代表,详细了解事情经过。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奖惩通告、调解协议书等。在阅卷过程中,他发现公司提供的五份证明存在疑点,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胡多兵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核心逻辑是公司虽然声称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表现不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这一主张,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X在留厂查看期间有诸如聚众闹事、恶语伤人等表现不佳的行为,判决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10380.5元。公司原本担心可能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实际只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结果比预想的要好。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是胡多兵律师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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