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存,从轻处罚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有:
第一,郭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郭X的辩护律师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而检方未明确提及郭X的作用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丁XX系公司销售总负责人,系主犯。孟X、王XX在公司募集资金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他销售人员包括郭X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系从犯。
第二,郭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辩护律师提出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法院查明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郭X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案件二: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从轻处罚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等,通过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如下:
第一,“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辩护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认定?辩护律师认为郝XX系从犯。法院综合考量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
第三,郝XX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辩护律师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查明郝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种投资项目,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高额回报的承诺,要仔细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参与投资,要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和渠道。对于企业来说,要严格遵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风险。
结尾
这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晓伟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