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舟山,原告杨X称自己享有某村1.2分自留地,2010年因隧道建设被征收,但村合作社误将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同村村民杨X,致其未获征地补偿款及养老保障名额。这一情况若处理不善,村合作社可能面临巨额赔偿,增加经济负担。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拥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接受了村合作社的委托。
毕罗春律师在执业前,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等实务。在案件证据收集和整理阶段,凭借以往积累的风险控制及证据固定经验,迅速梳理出案件关键证据,明确了主张方向。村合作社主张讼争土地使用权权属存在争议,应先由政府处理,毕罗春律师全力支持这一主张,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权属争议情况。
毕罗春律师承办过各类案件超过700件,具备对案件关键节点的精准把握能力。在庭审辩论环节,他熟练运用自身在大量案件实操中形成的法律逻辑梳理能力,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16条,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应由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他有理有据的论述,让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
经过他严谨细致的代理工作,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X的起诉,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毕罗春律师成功为村合作社避免了实体审理中可能面临的赔偿风险,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他始终以严谨、细致、专业为工作准则,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其专业能力和务实风格在业内树立了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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