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诉讼罪案件,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往往是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按照表面的事实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会依据借据、相关诉讼记录等证据,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很可能就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这起案件中,唐晓光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唐晓光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当事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法律适用。全面阅卷后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还指出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当事人会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然而,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与常规结果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唐晓光律师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法律职业资格B证,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约16年经验,她曾任政协岫岩满族自治县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常委,现任政协鞍山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委,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不同于常规处理的精准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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