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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典型案件:张情静律师以细节研判精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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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8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情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31166166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028990007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情静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历,具备法学、金融学双学士复合专业背景,同时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法律顾问专业资质认证,专业理论功底扎实,跨学科知识体系完善。张律师长期深耕宁波本地法律实务,熟悉当地法院裁判口径与司法实践规则,专注服务各类民营企业、国企、金融机构及个人客户。执业领域覆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货款及债权清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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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度拆解了张情静律师办理的多起真实案件,包括商事合同货款纠纷、企业劳动合规及劳资纠纷、婚姻家事夫妻财产纠纷、执行异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张情静律师通过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等关键动作,推动案件取得进展,最终为当事人赢得有利结果,展现了其注重细节研判的办案风格。
多起典型案件:张情静律师以细节研判精准维权

在张情静律师的办公室里,灯光柔和地洒在桌面上,一摞摞的文件堆积如山。她正专注地坐在桌前,手中拿着一份案件材料,仔细地翻阅着,这是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张情静律师的关键动作是整理证据链。她深知在没有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于是,她开始逐一核对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她发现对账单清晰地记录了租赁设备的明细和费用,微信聊天记录则证明了双方就租赁事宜的沟通情况,银行转账凭证显示了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用的事实。通过这些证据,她构建起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为证明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奠定了基础。

从这些细节可以判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的租赁行为和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且,付款记录既有公司账户支付,也有被告个人账户支付,这表明被告个人和公司都参与了租赁业务,存在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的可能性。

在推进案件的过程中,张情静律师来自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30202311661660。她依据整理好的证据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张情静律师在庭审中,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本金,还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需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并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张情静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她的专业能力。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系某种关系,被告一与被告二(方XX)曾系夫妻关系,被告三系二人之子。原告主张被告一因购房、装修及家庭投资等需要,陆续向其借款巨额资金,后经结算出具借条,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情静律师作为被告二(方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键动作是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她仔细研究了被告二与被告一的婚姻关系状态,发现双方长期分居,经济独立,且在借条签署时双方婚姻关系已终结(经法院调解离婚)。她还对借款的用途、家庭生活需求、借款合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这些细节判断,不存在“共债共签”情形,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被告二对此不知情、未签字,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排除情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情静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关键辩护意见。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利息约定、还款记录以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张情静律师通过有力的辩护,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一(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采纳了关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辩护意见,判决明确指出借条上没有被告二(方XX)和被告三(方XX)的签名,缺乏共同借贷的合意,原告要求该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一(借款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方XX)及被告三(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联合金融委托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投入资金并享受固定收益。原告根据被告一的指示,将投资款转入了被告二(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合同到期后,被告仅返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款项长期拖欠

张情静律师的关键动作是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和资金流向。她发现协议中约定了“保底条款”,即无论盈亏均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且原告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关注资金具体用途。同时,资金转入了员工个人账户。

从这些细节判断,双方关系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且公司与个人财产可能存在混同或员工从中获利的可能性。

在案件推进中,张情静律师向法院主张将协议中约定的“预期利率”认定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主张由经办员工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情静律师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核心法律观点,确认了45万元本金及年利息的偿还义务。

张情静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梳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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