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XX)京0XXX民初1XXX号,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这起案件中,XX公司是原告,山东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为被告。
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注册商标权。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而北京XX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为山东XX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宣传推广服务。这导致XX公司客户大量流失,XX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山东XX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XX公司停止为山东XX公司提供涉案推广服务,还要求山东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
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侵害XX公司的商标权,且20XX年XX月之前,其在某网站的推广账号已欠费,停止了XX公司主张的行为。北京XX公司则称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的关键词、屏蔽相关链接,尽到了事后监督义务。
对于XX公司来说,客户的大量流失让他们十分焦虑,原本稳定的业务受到严重影响,还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风险,20万元的赔偿诉求如果得不到支持,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XX公司在决定起诉时就找到了彭艳军律师。当时,公司管理层心急如焚,担心案件败诉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
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卷宗,卷宗涉及各类证书、公证书、发票等资料,约有几百页。他还多次与XX公司的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细节。
为了证明山东XX公司的侵权行为,彭律师收集了多份证据,包括(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23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某网搜索“酷XXXXXX”,搜索结果首页第三项链接为“酷XXXXXX-专业VR全景制作平台”,链接网址为山东XX公司经营的网站。此外,彭律师还提交了XX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XX公司对“酷XXXXXX”商标的合法权益。
突出关键策略点
彭律师发现,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与其在涉案链接名称使用“酷XXXXXX”的行为是进行关键词商业推广这一行为中紧密关联的组成环节,目的和结果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而且,XX公司和山东XX公司均经营VR全景系统产品,山东XX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之后在后台将“酷XXXXXX”设置为关键词且在其网站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基于此,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了这一关键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商标权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虽然没有具体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统计,但从他丰富的执业经历可以看出,他具备处理此类复杂案件的能力。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关于山东XX公司行为侵害XX公司商标权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并在网站链接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形,侵害了XX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XX公司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XX公司最初索赔20万元的诉求,虽然最终赔偿金额有所减少,但也为公司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缓解了公司的经济压力。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准确抓住了山东XX公司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代理意见说服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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