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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谁该为工程款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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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1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耀贤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30人 执业4年
律所:云南亚尊(建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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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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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款没付清,原告起诉三个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却称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双方不存在分包关系。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谁该为工程款买单?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原告尹某某起诉至开远市人民法院。原告把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张X列为共同被告。2019年3月,XX公司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合同,将XX远金方商业广场部分装修工程交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又把商场办公区及卫生间等配套区域装修项目给原告施工。工程结算总金额568,755.9元,原告只收到40万元工程款,剩下的168,755.9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没拿到,所以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李耀贤律师应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原告是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双方是否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

法院查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是由原告组织施工、垫付相关费用,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而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是事后为结算补签的,因为原告无装修资质、借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签订合同,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和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形成了分包关系,有权索要剩余工程款。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只是涉案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未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原告不享有独立债权请求权,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是实际施工人的主张。虽然被告称原告是授权代表,但实际施工情况表明原告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施工,所以认定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而因为合同是原告借用被告资质签订且无效,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包关系来认定,但原告实际完成了工程,就有权利索要工程款。

第二,各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查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在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无合法依据占有应属原告的部分款项。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张X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方,虽无与XX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占有了应属原告的款项,应承担付款责任。XX公司是工程发包方,也有付款义务,所以判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而张X在案件中没有证据显示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第三,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被告认为不应承担律师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XX远某百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尹某某支付工程款168,75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工程施工时,一定要有合法的资质,不要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签订合同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条款。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施工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帮你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了不合理的诉求。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云南亚尊(建水)律师事务所的李耀贤律师。云南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以来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精准陈述被告与原告仅为授权代表关系,有效抗辩不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厘清了被告的责任边界。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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