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济南高新开XXxxxx工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建筑设备租赁产生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被执行人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股东朱xx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被申请人虽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经营执照被吊销。
密齐光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专业优势。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法律规定,提出股东已依法出资,公司执照吊销不代表应清算,且上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足额出资,无证据证明有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非注销,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的代理意见。密齐光律师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610件,在强制执行等领域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这使得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有效组织证据和运用法律观点。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第三人朱xx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对于股东朱xx来说,避免了无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密齐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化解了当事人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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