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缓刑漏罪虚开增值税案中的税款补缴情节辩护

缓刑漏罪虚开增值税案中的税款补缴情节辩护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邹炳昂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39人 执业8年
律所: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81002864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92152524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对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均具备较高的执业技能,目前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案件。
更多>
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被发现漏罪,公诉机关认为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邹炳昂律师接手案件后,督促被告单位补缴税款,庭审强调税款补缴等情节。法院虽未采纳缓刑建议,但数罪并罚时考量从宽情节,最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漏罪虚开增值税案中的税款补缴情节辩护

20XX年,江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时,坐在辩护席上的邹炳昂律师沉着应对,准备拿出有力论据为冯某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案件中,被告单位某铜材公司法代表人冯某,在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且已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冯某此前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XX年X月X日。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和冯某提起公诉

邹炳昂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他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冯某沟通,确认其认罪悔罪态度。之后,督促被告单位尽快全额补缴涉案税款。庭审中,邹炳昂重点强调被告单位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这一关键情节,同时结合被告单位、冯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以及冯某系初犯,无类似前科,本案税款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情况,建议对冯某从轻处罚。

尽管法院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邹炳昂在日常工作中,会对类似涉及经济犯罪且存在量刑情节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在之后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中,他借鉴此次经验,提前与当事人沟通认罪态度,督促积极退赃,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