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与第三人杨XX(女)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是第三人的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将出售婚房的款项用于购买7XX室高层房产。20XX年初,因房价下跌以及第三人在房产公司工作,夫妻二人决定退掉7XX室高层,换购同小区的4XX室洋房。第三人提出用其母亲(被告)名义购房可节省契税,还能规避开发商的审计风险,原告同意后,由第三人具体操作,将退房所得款项中的114万余元转给被告作为4XX室洋房的首付款,该房最终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交付后,由原告、第三人及其子共同居住,夫妻二人支付装修款、偿还贷款并缴纳日常费用。
然而,后来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被告及第三人竟主张4XX室洋房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意图将该房产据为己有。面对这样复杂且棘手的家庭财产纠纷,原告陷入了困境,他急需专业的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了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
邹炳昂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中共党员,担任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还是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他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婚姻家事案件,经验十分丰富。同时,他还获得过中共江阴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等多项荣誉。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邹律师团队多次仔细核对每一份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也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面对被告和第三人的狡辩,邹炳昂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购房款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邹炳昂律师通过详细的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原告对邹炳昂律师的专业服务赞不绝口,他表示:邹律师工作特别细致,把证据梳理得清清楚楚,让我看到了胜诉的希望,最终也成功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邹炳昂律师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在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中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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