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在常州市新北区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关注。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然而,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一系列的通知和沟通,让双方矛盾逐渐激化。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该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律师,他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劳动工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这起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四项诉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被申请人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说法存在较大分歧;二是申请人需证明加班事实,但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举证难度较大;三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处理涉及不同部门,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杨权法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同时,他仔细审查证据,发现被申请人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此外,还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辩论。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提醒他们在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安排时,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警示其要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员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待岗理由需合理合法,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加班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方式和举证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这起案件中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13204201810027344的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值得信赖,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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