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常面临挑战。本案中,原告TX对A公司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货款及利息债权,然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却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这使得TX的债权难以实现,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此困境下,TX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张双意律师,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自身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始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她首先固定债权基础,确立原告主体资格。提交生效判决、执行裁定、保全与协助执行文书,这些行为与她精通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专业能力相契合,通过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证实了TX债权合法有效、A公司系债务人且长期未履行。
接着,张双意律师深挖恶意事实,戳穿虚假债权抗辩。她查明ZX某系A公司原代理律师,全程参与A公司与C公司诉讼,明知A公司负有大量外债、多次终本,仍与配偶ZX虚构大额借款、以债抵债,配合A公司转移核心债权。这一过程体现了她擅长收集、整理、质证关键证据的能力,就像一位敏锐的侦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清晰揭露了“虚假借款—担保转债务—债权转让”的恶意链条。
在诉讼过程中,张双意律师精准适用法律,紧扣撤销权核心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论证A公司在负债期间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明知损害债权,符合撤销情形,且撤销范围以TX债权为限合法有据。这充分展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
面对ZX、ZX某的上诉主张“一审超诉求、法律适用错误”,张双意律师在二审中表现得攻防兼备。她坚持法律适用正确、撤销权成立,同时认可律师费承担主体的程序瑕疵,协助法院精准改判。这既体现了她的专业自信,又展现了她对程序规则的尊重,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全面采纳张双意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终审判决撤销A公司与Z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以TX债权XXXX元为限的部分,恢复该部分债权可执行状态,纠正一审程序瑕疵,改判律师费由A公司单独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A公司、ZX负担。张双意律师凭借其在合同与执行领域的专业能力,实现了从“执行不能”到“债权可执行”的关键逆转,是株洲地区专业扎实、务实靠谱、值得托付的刑事辩护律师,也在民商事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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