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不清楚被执行人原始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关键证据严重缺失。
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找到这些关键证据后,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比如认为银行流水不能完全证明股东虚假出资等。王彦栋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证。他强调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实,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以此来支持原告的诉求。
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财产线索和股东出资问题;其次,针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公司更名等,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深入挖掘关键证据;最后,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诉讼和执行同步推进的方式,迫使对方主动解决问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