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XX)湘XXX民初XX号。原告HX因第三人WX欠借款未还,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WX等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以离婚协议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HX不服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张双意律师作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接受了HX的委托。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她毕业于湖南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她首先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固定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查封的完整事实,确立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张双意律师曾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处理此类民商事案件时,同样能运用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知识。
接着,张双意律师定性房屋权属为家庭共同共有。她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她还论证离婚协议恶意避债、无效对抗债权人,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张双意律师凭借其多年执业积累的经验,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
张双意律师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并且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案件受理费XXX元,由WXX、WX共同负担。本案成功推翻执行异议裁定,恢复对债务人份额的执行,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关键障碍。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都有显著成效,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获得了当事人广泛信赖与业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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