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秦XX等三人与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赔偿纠纷案,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原告是秦XX、闫XX、王XX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分别是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秦XX在1994年就取得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6年案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2018年,二被告依据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认定函及二被告的强拆行为均违法。原告向二被告申请行政赔偿,可对赔偿答复不满,这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主张房屋及相关财产损失赔偿。
原告当时的处境很糟糕,房子被拆,申请赔偿还得不到满意结果,心里肯定很焦虑,不知道该怎么办,未来的居住和生活都成了问题。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因不服二被告的行政赔偿相关处理结果,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一审中,律师帮助原告申请对案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确定房屋评估总值907.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XXXX6200元。可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律师针对二被告的上诉,积极准备应对。在二审中,律师和法院沟通,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确认。虽然没具体说律师和法院沟通了几次,但可以想象,为了让法院认可一审的判决,律师肯定没少下功夫。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律师发现,案涉建筑并非违法建筑。因为案涉宅基地及房屋1994年已取得合法用地审批和使用权证,而城乡规划法2008年才实施,法不溯及既往,并且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被确认违法,二被告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建筑为违法建筑。这就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从法律的时间效力和证据方面,有力地反驳了二被告的观点。
另外,被告高新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答复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其评估机构选定未履行法定协商或法定程序,律师就指出该评估程序合法性和结论有效性不能确认,所以该答复书也不应该被认可。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在处理行政赔偿纠纷这类案件上,肯定有不少经验。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中关于案涉建筑合法性、评估报告有效性等方面的认定。法院认为一审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鉴定人员对二被告的异议已作出合理解释,二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该报告可作为赔偿依据。这说明律师在一审中推动的房屋价值评估等工作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需向秦XX、闫XX、王XX赔偿各项损失100XXXX6200元。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房子被强拆,赔偿又不满意,到最后能拿到高额的赔偿款,这中间的转变非常大。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抓住了案涉建筑合法性、评估程序合法性等关键要点,从法律和证据层面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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