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这类案件时,律师常常会遇到被告提出协议伪造、协议条件未成就等抗辩理由,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名义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于彩霞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应对方法,能够精准处理此类纠纷。
于彩霞律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重视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当被告提出协议伪造的抗辩时,会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并且通过双方后续签订的其他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来形成印证,以此证明协议的有效性,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第二步,熟悉并运用程序规则。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会关注股东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况,若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就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从而排除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第三步,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在诉讼中,会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避免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在2025年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还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于彩霞律师接手此案后,按照既定方法展开操作。在面对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时,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有力印证,让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该主张被法院采纳,排除了被告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通过这一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此后,于彩霞律师在多起类似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都沿用了这一方法,为当事人有效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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