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海,陆先生是一位普通的市民。2018年2月7日,梁先生以经营开平农庄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陆先生借款100万元。两人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利率为月5%,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结清当月利息。合同还明确,若梁先生未按约定还款,陆先生除有权提前收回本息外,还有权要求梁先生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当天,陆先生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梁先生支付了30万元借款,2月9日又分两笔转账支付了70万元。可到了还款时间,梁先生却并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陆先生多次催告,梁先生均以各种借口推脱。陆先生陷入了困境,自己的辛苦钱面临打水漂的风险。
无奈之下,陆先生找到了邓德锴律师。邓德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自2012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严谨细致。
接手案件后,邓德锴律师仔细研究了陆先生提供的《借款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他发现,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证明陆先生与梁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然而,在庭审中,梁先生辩称利息已经通过他人归还,且今年已偿还45万元本金,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邓德锴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梁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同时,邓德锴律师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一百九十六条,说明陆先生要求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对于陆先生要求梁先生支付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9万元及担保费3500元,也有合同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观点,判决梁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49000元及担保费3500元。
事后,陆先生对邓德锴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印象深刻,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邓德锴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保障下,陆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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