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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有效,杨杭川律师助力百余万元债权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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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5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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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余万元的货款,能否顺利收回,关键在于指定结算人的对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原告能否在这场合同纠纷中维护自身的合法债权。杨杭川律师代理的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给出了明确的实战结论。
指定结算人对账有效,杨杭川律师助力百余万元债权全额胜诉

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某科技公司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委托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诉求为被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一是认为对账人已经离职,不再具备对账的权限;二是声称双方未正式结算;三是怀疑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

杨杭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依据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被告指定结算人进行对账的行为,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授权,其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流程,具有法律效力,该款项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对账人虽离职,但在其在职期间进行的对账行为是有效的,且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对账人串通虚构货款。此外,合同中明确了指定结算人的权限,其对账即视为双方已完成结算。公司违约事实: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被告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比如本案中被告以对账人离职等理由进行抗辩。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合同中指定结算人的对账行为具有合法法律效力,只要结算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账,其结果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能随意否定合法的结算结果。对劳动者或企业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杨杭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法律定性上,精准锁定“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明确了被告的违约事实;在庭审策略上,专业应对违约金调整,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全面驳斥被告的虚假抗辩,最终实现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百余万元的债权全额胜诉,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也体现了杨杭川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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