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诈骗罪案件,刘X、谢X为被告人。2020年10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实施诈骗。他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周X支付货款279,500元。为获取周X信任,刘X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款项转入朋友谢X名下银行账户。之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60,300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还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在明知所收资金“违法”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
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刘X退170,000元,谢X退54,000元,李X退还60,300元,周X出具谅解书。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数额巨大”。刘X、谢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从轻量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是罪名定性难,到底是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存在争议。其次,从犯认定难,谢X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是否具有概括故意需要准确判断。再者,争取缓刑难,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缓刑请求不易被支持。最后,责任范围界定难,谢X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存在争议。
从2012年开始执业的刘映辉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这类诈骗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刘映辉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在精准定性辩护方面,刘X辩护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强调交易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虽法院未采纳,但体现了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强化从宽情节上,全面梳理并突出刘X、谢X的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针对谢X,重点论证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争取缓刑适用时,两辩护人均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刘X辩护人主张“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谢X辩护人强调“犯罪情节极度轻微、具偶然性”,不过谢X辩护人错误主张其有“立功”情节后被法院驳回。限缩责任范围上,谢X辩护人提出其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不应承担全案27万余元的共犯责任,虽未被采纳,但反映了对共犯故意范围的精细化抗辩。在程序保障与沟通协调方面,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为量刑从宽奠定事实基础;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检察机关出具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刘映辉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全面梳理刘X、谢X的自首、退赔、谅解等情节,形成完整的从轻量刑证据链。时机把握上,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谅解书,并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合适的时机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机关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法律适用上,虽合同诈骗罪的定性未被法院采纳,但体现了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对从犯的认定和责任范围的抗辩也展现了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运用。
实践意义
在诈骗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于罪名的定性会综合考虑交易形式、诈骗手段等因素。对于从犯的认定,会判断其对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概括故意。同时,嫌疑人主动投案、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会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但诈骗数额巨大时,缓刑的适用会较为谨慎。
结尾
回到中关于诈骗后嫌疑人主动退赔能否从轻处罚的困惑,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嫌疑人主动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确实会影响量刑。刘映辉律师在案件中,对罪名进行精准研判,强化从宽情节,推动退赔和谅解工作,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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