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某区,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原告A】遭遇了一场商业危机。【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他与【被告B】共同设立了【被告C】公司,而该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发现【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自己的客户交易,离职后还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诋毁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导致客户流失、营收减少。【原告A】遂诉至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黄蓉律师,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接受了【原告A】的委托,代理其参与本案诉讼。
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扬州。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委托后,黄蓉律师迅速行动起来。她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仔细梳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固定了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以及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侵权证据链。这一系列的动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在法律关系界定和诉讼请求设计方面,黄蓉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她准确界定本案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权纠纷,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就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费等)提供了相应依据,确保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客户信息系公开信息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信息内容真实非诋毁等抗辩意见。黄蓉律师逐一进行质证反驳,她举证证明原告客户信息系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信息、【被告A】的行为系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发送信息存在虚假捏造内容等事实。她的专业和严谨,成功说服了法院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并需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因客观原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但黄蓉律师仍结合涉案交易金额、被告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向法院充分阐述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原告A】对黄蓉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有效挽回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损失,维护了原告的市场经营利益,践行了她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她不仅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公司与商事部委员,还担任着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未来也将继续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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