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卷宗摆在眼前,涉案金额达17.47万元。2019年1月,被告人邹某、罗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肖某受邹某相邀,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安排取款,涉案金额174700元,个人获利8735元。案发后,肖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张廷春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他充分运用肖某如实供述的情节。肖某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且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张廷春律师将这些详细情况整理成清晰的材料提交给法庭,有力地证明了肖某如实供述的事实,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其次,张廷春律师积极主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某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肖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在庭审中强调这一点,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向法庭说明应予以从宽处理。
再者,张廷春律师关注到肖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肖某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积极。张廷春律师将此情况向法庭充分展示,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张廷春律师结合肖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他指出肖某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也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2020年7月30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使当事人处于量刑区间的起点。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涉案金额相近且情节相似,但被告人未获得法定最低刑。在那起案件中,被告人虽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情节,但律师未像张廷春律师这样全面且精准地梳理和主张各项有利情节,最终被告人被判处的刑期高于法定最低刑。
在这起案件中,张廷春律师体现出了一种可复用的操作逻辑,即全面细致地梳理案件中的有利情节,并将这些情节清晰地呈现给法庭。无论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还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等,都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通过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