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晚,在昆明市某夜市门前,一场意外打破了夜晚的宁静。被告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车辆以及行人赵X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路灯设施受损,赵X受伤严重。然而,曾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弃车逃离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X受伤后,被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十分严重。经鉴定,其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需30000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遂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曾某赔偿赵X各项损失共计131905.92元。
在当事人陷入困境之时,满林强律师介入了此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执业多年,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专注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保险待遇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工伤(工亡)相关案件600余件,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同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是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条文。他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生效。为了收集有力证据,满林强律师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保险条款送达及告知投保人的相关证据。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无法证明已将保险条款有效送达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满林强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以此作为上诉的重要依据。
在庭审策略上,满林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及“说明”义务。即便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保险人仍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满林强律师的观点清晰、论证有力,在法庭上据理力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改判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