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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购房能力却过户房产”,合同诈骗案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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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施亚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01人 执业10年
律所: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520161065063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2199999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泰斗,左卫民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扎实充分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认真的治学工作态度,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案件、不动产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等。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连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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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人在房产交易中,若遇到对方无购房能力却骗取房产的情况该怎么办?此类合同诈骗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同时要考虑被告人是否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等,证据的梳理和法律适用较为复杂。施亚军律师接受被告人丁某的委托后,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虽被数罪并罚,但在量刑时也考虑了从轻情节。
“无购房能力却过户房产”,合同诈骗案如何量刑?

法律案件的处理中,涉及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先来看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合同诈骗与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告人丁某,在2017年12月10日,处于无购房能力的状态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的介绍,与被害人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要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某具体金额,丁某需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

丁某谎称自己办理银行贷款,并且在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元及首付款人民币400000元后,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可此后,丁某并没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而是将该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把钱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欠款等。之后,丁某在没有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了。经鉴定,上述涉案房产价值为某具体金额。

除了合同诈骗,丁某还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在2017年间,为了方便办理有关事宜,丁某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某公司、张家港市某公司的印章各1枚。

这起案件中,丁某作为被告,面临着法律的审判。其核心诉求自然是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而这起案件存在诸多办案难点。首先是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房产及内部装修价值虽然有鉴定,但在认定犯罪数额时需要准确扣除已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等费用,这涉及到多份证据的核算和梳理。其次,被告人提出自己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但需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并被法院认可。

从2016年开始执业的施亚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施亚军仔细查阅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丁某已支付的款项进行详细核对,提出自己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对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施亚军收集了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等证据,强调其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况,尽力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开庭审理时,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各方的举证质证,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丁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丁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同时,法院采纳了施亚军提出的关于被告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还责令被告人丁某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汪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类似复杂的案件处理能力,在另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张家港某公司,被告是张家港市某公司。2015年11月初,原、被告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某路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88.8899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11月10日开工,2016年7月20日竣工并验收完毕,质量符合要求,被告未提出异议。合同付款方式明确约定,“本工程由乙方全垫资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至工程款总额的50%,2016年底付至工程款总额的7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如果第一笔工程款即工程总额的50%未按期支付,乙方就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然而,经乙方多次主张权利,甲方至今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原告的核心诉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某具体金额,并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工程质量等符合约定,同时要明确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和金额。而且,要证明原告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也需要合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施亚军律师和另一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收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梳理工程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情况以及工程款结算情况等,形成完整的举证链。在庭审中,通过清晰的陈述和证据的出示,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某具体金额无争议,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某具体金额,并确认原告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所欠工程款某具体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刑事的合同诈骗与伪造公司印章案中,他在证据重构方面表现出色,通过对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大量散落证据的整理和分析,准确核算出合同诈骗数额,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量刑。同时,他善于把握时机,在庭审中及时提出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了酌情从轻的机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里,施亚军律师通过收集和组织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举证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确保了原告合法权益的实现,在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上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件,法院会严格依据证据来准确认定诈骗数额,同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各种情节,如是否初犯、是否自愿认罪等,进行公正合理的量刑。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当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会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遇到房产交易诈骗等类似情况时,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可以维护自身权益。施亚军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准确梳理证据、抓住关键要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或诉讼意见,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法律诉讼,无论是在刑事案中争取从轻处罚,还是在民事案中确保己方合法权益,都展现出了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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