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后,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10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等案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
介入此案后,李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其次,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再者,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最后,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从司法实践的普遍价值来看,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查更加注重实质判断,不再单纯依据表面行为进行定罪。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更加深入地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本质属性,以准确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同时,这也提醒律师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善于从多个角度收集证据,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此外,审前辩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律师应及时介入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发挥作用,影响司法机关的决策,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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