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XX公司)在商业合作中遭遇困境。2023年4月11日,XX公司与福安市能公司签订《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XX公司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双方于2023年5月25日进行工程量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然而,截至起诉前,能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522576.2元未付,XX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在此情况下,XX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年。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多年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还担任宁德市律协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他发现原告持有双方签字盖章的《道路工程沥青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结算单》,欠款金额明确。基于此扎实的证据,他决定积极推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充分考虑到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力一次性付清的情况,灵活设计分期还款方案。建议原告接受分期支付,同时在调解书中设置“加速到期条款”,即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余款,还设置了违约金条款,有效保障了原告的权益。
此外,冯从福律师还积极争取利息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除工程本金外,成功将截至调解前的利息5万元及减半后的诉讼费4762.5元均让被告负担,最大程度弥补了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和维权成本。同时,他在调解书中明确了执行保障,载明了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并提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强制执行预留了便捷路径。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能公司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522576.2元及截至2025年7月2日的结算利息50000元,合计572576.2元,分期支付。若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还款,XX公司有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及结算利息,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且可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能公司负担。
此次案件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使原告能够尽快确定债权并启动分期回款。冯从福律师以“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为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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