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阴市,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20XX年,江阴某铜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冯某,在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4万余元,税款合计16.6万余元,且这些发票已由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16.6万余元。20XX年,冯某因涉嫌此罪被取保候审。此外,冯某还于20XX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XX年。案发后,某铜材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全额补缴了涉案税款。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和冯某提起公诉,并认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邹炳昂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江阴市律师行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他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2201810028647,服务于江苏无锡地区,联系地址位于江阴市澄江中路5-1号东都国际大厦14楼。邹律师拥有硕士学历,秉持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长期深耕无锡、江阴地区,多次办理标的千万、上亿的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曾获得中共江阴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员律师、无锡市律师协会优秀个人会员等多项荣誉。
邹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与冯某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确认冯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他积极督促被告单位尽快补缴全部税款,以挽回国家的损失。在准备辩护材料的过程中,邹律师多次仔细阅卷,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制定了精准的辩护方案。
庭审中,邹律师重点围绕量刑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他强调被告单位在法院审理期间已全额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款损失;被告单位和冯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冯某系初犯,无类似前科;本案税款损失已全部弥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邹律师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对冯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终,法院虽然基于漏罪的特殊性未采纳缓刑建议,但在数罪并罚时充分考量了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决定对冯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客户对邹炳昂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专业尽责,为案件的处理付出了很多努力,让我们看到了希望。邹炳昂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权益,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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