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自2011年开启法律职业生涯,至今已处理了大量民商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反复出现一些共性问题,黄艳律师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
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益归属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出具借条后还款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支付。被告提出多项抗辩,如并非原始借款人、借条属债务转移无效、受胁迫诱导等。黄艳律师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为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梳理完整证据,夯实诉求基础
在物权保护纠纷案件里,原告某合作社对案涉大棚有合法管理经营权,被告施某擅自侵占。被告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租赁合同纠纷等。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清晰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驳斥被告无理抗辩;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
精准适用法律,支撑核心诉求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原告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后房屋被执行抵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驳斥被告抗辩;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审慎代理维权,保障合法权益
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同居生育一子,原告独自抚养,后原告身患重病无力继续抚养。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保障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帮助原告实现变更抚养权的核心诉讼目的。
黄艳律师在处理各类民商案件时,通过厘清法律关系、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和审慎代理维权,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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